“先刑后民”被奉为司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一系列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由于民事部分要等到刑事部分处理后才审判,造成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失去受到保护的可能,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造成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及时修复,被害人受伤的心灵不能得到抚慰,法律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丧失。王翠棉案可以说是司法奉行“先刑后民”原则,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每年200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
“先刑后民”被奉为司法原则的另一大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更充分的悔改机会,“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部分,因此也大多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积极性就低。
要想达到刑事追究和更有效率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得的效果,有必要在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3种方法中,确立“先民后刑”为司法原则,因为“先民后刑”既可较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又能因此减轻加害人的罪责,达到全面修复社会关系的最后效果。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刑民分诉,不讲究“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在我国刑诉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些规定,但不够明确,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要确立它的原则地位需立法支持。
“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在审判操作上并不存在障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未定案的情况下,民事部分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查清案件事实。像王翠棉案,在民事诉讼中,对刑事案件查扣的证据,完全可以依职权调取,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这样“先民后刑”将来民刑判决冲突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二者都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如果有冲突,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也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因为不能只考虑司法资源,也要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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