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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时间:2011-11-01 17:11:00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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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相关法规

《贷款通则》

(19966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68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

六、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

八、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

六、 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责任编辑:zy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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