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相关法规
《贷款通则》
(1996年6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
六、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
八、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
六、 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