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修正案[6])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相关法规
《贷款通则》
(1996年6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
八、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 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 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 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7]216号199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施行)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三十一条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
三、 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三十四条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1997年7月1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按本办法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