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检察>>金融检察>>金融法律法规

伪造货币罪

时间:2012-01-29 15:2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1.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26)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

  () 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 关于假币犯罪

  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 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 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 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 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3.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71日起施行,200312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199912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5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zywjg]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