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检察>>金融检察>>金融法律法规

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12-04-09 09:5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1.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刑法修正案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立法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责任编辑:zywjg]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