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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

时间:2012-04-09 09:58: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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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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