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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 11号)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95] 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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