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 11号)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三次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5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由国务院[121] 号令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