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