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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院试点“大部制”

时间:2014-03-26 16:20:00  作者:彭波  新闻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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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中组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合理划分检察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体现职业特点。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从去年5月开始试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试点效果如何?分类管理给检察业务带来哪些变化?请看记者的调查。

  内设机构减少七成

  ●每一类人员分成首办、主办、检察官、助理四级,并分别确认相关职级

  2013年5月,30出头的于建黎竞聘上了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监督管理部的首办检察官,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在青山区检察院和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开展了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整合试点,重点解决机构冗多、检力分散、‘官’多‘兵’少的问题。”提及改革初衷,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乔青山说,像青山区检察院,以前只有检察人员53名,但经批准的内设机构就有17个,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总共33名,普通干警只有20人,“很多基层院都存在类似情况,‘一人科’甚至‘一人两科’的现象很普遍。”

  按照“分类管理”“机构整合”的框架性操作文本,青山区检察院开始大刀阔斧地改革。首先将检察人员分为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业务类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检察辅助类人员,以及从事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的检察行政类人员。每一类人员都分成首办、主办、检察官(检务官、行政官)、助理等四级,并分别确认了相关职级。

  在人员分类的基础上,青山区检察院大幅压缩内设机构,将原有的17个内设机构重新整合成“四部一室”,即负责行使侦查监督、公诉等职能的法律监督检察部;负责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的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内部监督、案件管理等职能的检务监督管理部;负责办公室、政工等职能的检察行政综合部,原有的纪检监察室因为特殊的工作性质和管理体制,仍然保留。

  内设机构的大幅度减少并没有造成各部副职的增多。在青山区检察院的改革方案中,各部部长均由副检察长兼任,不再设副职,原本部门领导所拥有的职务及相应的人财物调配和管理权也不再存在。“所有原来的中层领导、新上任的首办检察官等全部成为一线人员,使得检力向执法办案一线倾斜。”青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尚震宇说,为与扁平化管理模式相适应,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组织也相应建立起来,检察官拥有比以往更多的执法权力,检察辅助人员主要辅助检察官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效率和质量得到提升

  ●从初查到结案,办案人必须自己列计划、决定方向、分配人力、承担责任

  如此大幅度的改革也让整个青山区检察院焕然一新。有统计数据显示,开展人员分类管理和内部机构整合试点后,业务类人员占比从75.5%提高到85%,而行政类人员占比则由24.5%下降至15%。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大幅充实,人员的配置结构也更加合理,有效缓解了检察院“人少案多”的矛盾。

  与此同时,业务流程也因为机构的改变而被重新改造。青山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首办检察官王晓明说:“原来,我们办理一起案件,从接到线索到初查计划到案中侦查直至结案,每一步都要向办案组长、科室的正副科长、反贪局的正副局长以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逐级请示汇报、签发文书。程序复杂繁琐不说,也养成了办案人员严重的依赖思想——反正主意都由领导定。”

  然而,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这一流程被彻底摒弃。“现在,每起案件只需向部长和检察长汇报。从初查到结案,办案人必须自己列计划、决定方向、分配人力、承担责任。这让办案人不得不积极主动地想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王晓明深有感触地说,不仅如此,反贪、反渎以及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合并之后,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也得到显著提升。

  2013年5月,青山区检察院反渎部门发现包头市就业市场在发放下岗人员再就业贷款中存在问题。由于涉及人数多、地域广,如按以往仅由反渎干警查办的模式,完成初查就需两、三个月。可是现在,在反渎、反贪、预防合力出击的情况下,两个星期完成初查,一个星期完成立案取证,不到一个月就对13名犯罪嫌疑人开始了立案侦查。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3年1至10月,青山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20人,同比上升67%,均为重大案件;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6人,同比上升200%;侦查终结20人,全部移送起诉。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大幅提升。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指导、衔接方式,以及适应“大部制”的考评机制还都需要进一步健全

  “人员分类改革和内设机构整合盘活了用人机制、优化了职能配置,既推动了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又使检察机关集中优势力量,真正做到检力下沉。”乔青山表示,实践证明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但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试点工作也存在着问题和矛盾。在青山区检察院的试点改革中,检察人员尽管开展了分类管理,但仍然与行政职级挂钩。在《包头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中就明确规定:“首办检察官,市人民检察院由县级人员担任,旗县区人民检察院由正科级人员担任。”事实上,青山区检察院的改革得到了来自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干部职数职级等方面,有效解决了分类后人员的相应职级待遇,这才打消了检察人员的疑虑,推动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医院有医生、护士、行政、后勤一样,检察院也并不全都是检察官,还有书记员、法警、行政等。但长期以来,检察官都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录用时,不分岗位,一律以检察官的标准严格要求;工作时,又不分职责,把所有人都当检察官对待考核。这就造成进了检察院的人,都想着当检察官;当了检察官的人,都想带个‘长’,没有建立起符合司法属性、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特点的检察队伍管理机制,也没有体现分类录用、分类晋升、分类考核、分类评价的科学的干部人事管理规律。”一位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说。

  在2013年中组部和最高检联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就明确要求,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则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规定执行。但遗憾的是,这一文件至今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因此真正的分类管理尚无法开展。

  此外,一些试点检察人员老化,知识结构和视野比较局限;工作机制运行不够协调,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不相适应;工作流程还存在“盲区”和“断档”,尤其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指导、衔接方式,以及适应“大部制”的考评机制还都需要进一步健全。

  “不论如何,‘大部制’给基层检察院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无论是检察人员的积极性,还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提升。对于我们而言,这项改革仍将坚定地继续推行下去。”乔青山表示。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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