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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高科技化

时间:2015-09-23 10:49:00  作者:古月  新闻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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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网络金融犯罪高科技化 检察与监管部门衔接加强风防】  

  中国网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 胡永平)最高检今天上午举行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同时还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等典型案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伴随而来的各种金融犯罪也是五花八门。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就互联网金融犯罪新特点和检察机关在打击这方面犯罪的一些新举措,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金融产品和创新业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手段和平台,由于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因此相关犯罪呈现出与互联网和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特点。”周永年指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目前呈现以下几个新特点: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和智能化 

  周永年说,犯罪者通常兼备两方面条件,一是熟悉金融业务,善于寻找金融监管漏洞,以金融创新为载体或者为借口来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多数熟悉并可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犯罪手段的抽象性和高科技化 

  周永年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业务拓展造成风控措施缺失和技术漏洞,加剧其业务风险,诱发相关犯罪。例如很多网站的在线支付一味强调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被告人韩某在使用软件网页编辑功能时发现利用该功能变更在线支付交易数额时,某些支付系统因未设置交易数额自动审查环节而不易发现金额被人为变更,仍会显示为支付完成,这个被告人韩某遂利用该漏洞侵财50余万元。

  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扩散化 

  周永年说,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突破地域限制,犯罪技术和模式易于复制传播,另一方面互联网上个体和集体非理性的现象更易出现。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放大信息噪音,增加信息甄别成本,尤其是在我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资等庞氏骗局案件更易于实施和扩大。以网贷为例,2014年已出现利用P2P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

  同时,周永年说,线上金融的新概念与新手法也很容易被复制到线下,充满迷惑性。如马某通过设立线下融资平台假借P2P线下债权转让的形式,短短半年时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加强个案研究和风险提示 

  周永年告诉记者,针对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检察机关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上也有一些新举措,如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个案研究和类案分析,对于涉及新产品和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通过对新类型案件的准确指控定罪,发挥其对同类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

  还有就是,加强金融检察与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经常通报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提示行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业务风险,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完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的操作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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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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