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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应过度介入网络金融股权众筹

时间:2016-03-23 14:20:00  作者:刘宪权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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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筹,是指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为进行某项活动或为创办企业而依托互联网和SNS(SocialNet鄄workingServices),在众筹平台上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股权众筹则是融资者以出让一定比例股权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但股权众筹因是以股权的形式回报投资者,未被证券法、公司法完全“放行”。这就导致该种众筹行为始终徘徊于法律的边缘,有时甚至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近年来,股权众筹在国内外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为最接近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的金融创新,但是这一金融创新形式也面临诸多金融风险甚至刑法风险。因此,如何把握好法律尤其是刑法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介入的深度与力度,实现既能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又不阻滞或扼杀金融创新的规制目标,是我们当下亟须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据《法商研究》文稿统筹:刘卉)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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