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犯罪多样化、复杂化,南京检察院举办“金融检察论坛”)
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但金融安全问题也随之增多。如何界定和打击金融犯罪,是摆在办案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而又紧迫的难题。
5月26日,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东南大学、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建邺区金融发展办公室联合举办的“金融检察论坛暨金融犯罪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举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现场获悉,此次论坛围绕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难点与对策、互联网移动支付型金融犯罪等疑难问题展开探讨。
南京市建邺区是南京市11个市辖区之一。据介绍,作为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产业聚集区,建邺区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云集,区内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总数超过400家,各类省级以上金融一级分支机构83家,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区GDP26.7%。先后获得了江苏省“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区”、南京市“互联网金融示范区”等称号。
与建邺区金融业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则是金融犯罪案件的多发、多元趋势。
特别是随着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业务开始兴起,与此相关的新型金融犯罪也逐渐增多。互联网因其高度的隐匿性等成为了新型金融犯罪的温床,犯罪类型变得多样化、智能化、且更为复杂。
“传统金融业的问题还没解决好,新型的金融问题又出现。金融安全形势需要予以重视。”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说。
司法实践中,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到底是金融创新还是金融犯罪,如何把握两者的行为边界,如何在罪与非罪之间考量,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促进市场经济活力之间寻求平衡,都极其考验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监管层和学术界探讨的重要课题。
因此,此次论坛由公检法机关坐镇,邀请了南京市金融办、建邺区金融办的相关负责人和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多校的法学院教授等,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角度讨论了当下金融犯罪领域中一些疑难问题。
比如,取得他人手机或获取他人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相关信息后,直接利用他人支付宝等转账消费的行为如何认定?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有检察官认为,不管手机如何获得,相关支付密码等信息如何获得,对他人支付宝、微信账号的冒用行为的认定仍然是盗窃罪。
“支付宝、微信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并没有占有存款,存款主人依旧是绑定银行卡的手机用户。指令即支付密码是打开电子钱包的方式,就如同钱包的锁和拉链,因此将用户电子钱包里的钱秘密转移据为已有,性质就相当于偷走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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