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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实证研究

时间:2011-11-01 17:22:46  作者:俞昕水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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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的需求呈爆发式增长状态,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呈现出“两高”趋势,即发案率和涉案金额明显提高。这两类犯罪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大对群众切身权益和金融秩序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笔者对近年来江苏省公诉部门办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梳理分析出两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结合公诉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两类案件办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实证 研究

  一、办理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7月至2011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集资诈骗案件6278(其中批准逮捕5770),提起公诉3951人;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82261(其中批准逮捕142175人,单位犯罪9),提起公诉156210人,不起诉5人。其中,2011年上半年,受理集资诈骗案件2629(均已批准逮捕),同比上升136.37%和81.25%,提起公诉17件22人;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1件78(其中批准逮捕4152人,单位犯罪1),同比下降45.16%和42.65%,提起公诉46件64人,不起诉1人。

  二、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域广。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全省集资诈骗案件受害人合计达2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受害人合计达2.6万余人。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的犯罪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省市;受害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百人、千人,甚至达到万人,且受害群体广泛,从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如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采取代理网络广告位交付订金并定期分红的手段跨区域作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亿元,作案区域涉及江苏、浙江、江西等13个省、34个县市,被害人数达到11289人。

  (二)涉案数额大,损失后果重。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多则上亿元。且赃款大多被挥霍或去向不明,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全省集资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3.05亿余元,造成损失2.38亿余元,损失率达78.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总金额56.22亿余元,造成损失19.4亿余元,损失率达34.51%。如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办理的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33亿余元,致使7000余户9.93亿余元损失无法挽回。又如南京市溧水县检察院办理的胡梅荣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赃款全部未能追回,损失率达到100 %。

  (三)犯罪隐蔽性强,案发周期长。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两类犯罪的惯用手段。被告人在形式上成立合法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齐备的办公机构和办公人员。为吸引投资者,犯罪嫌疑人抓住受害群众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精心编造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投资回报率高的经济热点作为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包装,并大肆宣传投资的"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等优越之处,诱使投资人不断增加投资和为其宣传吸引投资,并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循环作案,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很难发现,直至被告人携款潜逃或无法归还本息情况下才案发。如靖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薛萍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定期支付利息、红利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共吸收资金2500余万元,从2002年作案到2009年资金链断裂案发,时间长达7年。

[责任编辑:zy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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