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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作为资金的融通,其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1]不容置疑,良好的金融秩序是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发展以及日常管理活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甚至是整个世界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良好的金融秩序作为各项工作运行的强大支撑力的价值所在。特别是起源于美国次级房屋信贷危机进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从反面引起人们对金融活动的重视。建立良好有序法治的金融秩序成为人们深入探讨的问题。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创建金融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建设史上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建设、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一项有为之举;是检察制度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创新、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金融检察制度的定位
金融检察制度是以金融制度作为检察工作内容和研究对象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金融与检察相互联系的纽带是金融的运行与管理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和有效的法律监督。
(一)金融检察制度是以金融运行和管理为检察工作内容的制度。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是通过行使“三项权力”和“履行五项监督职能”[2]来体现的。而这些权力和职能于对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秩序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金融的构成要素有五个方面:1、金融对象:货币(资金)。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具有垫支性、周转性和增殖性。2、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一般是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契约文书等。包括直接融资:无中介机构介入;间接融资:通过中介机构的媒介作用来实现的金融。3、金融机构: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4、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5、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金融活动一般以信用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上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3]。金融五要素的核心是金融行为和管理。因此,金融检察工作的重点要针对金融行为与金融管理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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