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市场操纵行为会扭曲期货市场价格、危害市场避险功能、制造市场活动的人为假象,从而损及市场公正性。本报告围绕股指期货推出后可能发生的操纵行为进行了形势预判,对其违规形态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就如何完善监管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操纵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股指期货;操纵;查处
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功能,保障期货市场稳定运行,要强化期货市场监管,把打击市场操纵,防范和化解风险及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市场操纵行为会扭曲期货市场价格、危害市场避险功能、制造市场活动的人为假象,从而损及市场公正性。本报告围绕股指期货市场可能发生的操纵行为进行了研判,对其违规形态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就如何完善监管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操纵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期货操纵的概念及行为特征
期货市场操纵概念的界定,对于确定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操纵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意义重大。各国对操纵的规范大致分如下几个层次:一是在法律法规层面,即包括立法,也包括监管机构执法规章的界定;二是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三是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的界定。
(一)立法、司法层面的界定
就各国法律规定来说,对市场操纵的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和方式:
1.基本上没有对市场操纵概念进行明确统一的定义。美国、英国、德国、欧盟、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立法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2.各国或地区法律仍然采取各种方式对具体的操纵行为做出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方式:
(1)通过判例进行界定。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中,对操纵市场行为有过一些较为具体的论述。美国司法判例中对操纵的界定也比较少。第七巡回法院在General Foods Corporation诉Brannan案[3]中指出,对操纵一词的界定很多,但最适当的还是政府公报中所给的定义:一个或者一群人,通过有计划的行为制造人为的价格。
但司法机构对于认定操纵有明确的认识。第八巡回法院在1971年Cargill公司诉Hardin案中提出,为实现商品期货立法防止操纵的目的,认定操纵应当务实。认定操纵必须识别交易行为是否是意图在制造一个不符合供求基本力量的价格。
(2)运用概括方法从性质上归类或者类型化的界定。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市场操纵行为归为市场失当行为,第274-275条列举出了虚假交易、操纵价格两种属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并进行描述性规定。台湾《期货交易法》第105条了列举了连续操纵期货或者现货价格、连续操纵期货持仓或者相关现货供需、传播不实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期货或者相关现货交易价格等操纵行为。
(3)操纵行为特征描述与列举行为相结合。欧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欧盟在“关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失当)的指令”描述了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并列举了市场操纵的典型方式。指令第1(2)条描述了操纵行为的特征,即指令申报或者交易发出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号”或者导致“虚拟的价格水平。指令将市场操纵定义为两种类型:交易或交易委托型操纵;通过媒体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号型操纵。其次,列举了四类典型市场操纵方式。主要包括:(a)为产生虚假印象的交易行为,如洗售、不适当对敲、渲染、拉高出货和拉抬报价等;(b)为产生市场短缺的交易行为,如囤积居奇(cornering)和滥用挤压(abusive squeezes)等;(c)发生在特定时间的交易行为,如做尾盘(marking the close)等;(d)与信息相关的行为,如抢帽子(scapling)、散布虚假的谣言以引诱他人买入或卖出、对实质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未披露实质事实或实质利益等。
3.概括性规定。极少数国家的法律采取间接的概括性规定。例如,英国将市场操纵行为归入市场滥用行为。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18条规定,市场滥用(market abuse)是指由一人单独或多人串通或合谋进行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