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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金融市场公平交易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11-01 17:22:46  作者:马弘李一萌谢佩之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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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民事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凭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强势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由于金融消费者涉及人数众多而又分散,往往难以维护自身公平交易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金融涉众民事纠纷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必要性。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广大民众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然而,部分金融机构凭借信息不对称和强势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但由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诉讼能力上对比悬殊,现行法律法规亦未将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加以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面临诸多困难。兹有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某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如果保险机构擅自降低车险费率,将会被收取1万元违约金。20088月,律师刘某以机动车主身份起诉某市保险行业协会,认为《自律公约》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其保费损失。一审开庭前,某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自律公约》进行了修订,废止了涉嫌垄断的相关条款,刘某随之撤诉。

案例二:王某购买了某银行发行的一款挂钩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挂钩某国外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为投资者提供95%的本金保障,预期最高收益率33.5%。某银行于理财协议期届满时告知王某,因本年度收益为零,故王某只能领取95%的本金。王某认为,某银行从未发布过该款理财产品亏损的信息,王某要求某银行提供本年度无收益以及无收益原因的相关资料也遭到了拒绝。王某对于某银行是否实际进行理财行为、所称收益归零是否真实等方面产生了质疑,遂诉诸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5%的本金及利息损失,但其诉请未获支持。

案例三:胡某在某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接受了开户申请书背面载明的《客户须知》。《客户须知》约定:“申请人同意,若某银行对个人账户新推出其他服务功能,除某银行规定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确认的之外,申请人已开立账户均自动享有该项服务功能。”某银行新推出了“便捷理财”服务功能,未规定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犯罪嫌疑人(在逃)通过电话银行将胡某的借记卡开通了“便捷理财”服务功能,并实施转账行为将账户内钱款全部转走。胡某认为《客户须知》系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在加重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增加持卡人风险的同时,减轻了某银行的责任,因此相关条款应属于无效,且导致胡某存款灭失,胡某遂起诉某银行要求赔偿其损失,但法院未支持胡某的诉请。

上述案例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众多纠纷案件中的几个典例案例。尽管这几个案件都已结案,但深层次地分析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使我们看到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交易,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法则的严重侵蚀。然而,囿于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金融消费者缺乏有力的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公平交易权利,更无力去纠正金融机构今后类似的侵权行为。本文试图从赋予检察机关在金融领域涉众金融产品存在损害公平交易原则的纠纷案件方面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探讨拓宽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以及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的纠正机制。

[责任编辑:zy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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