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指将黑社会活动犯罪、涉毒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腐等犯罪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或行为企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洗钱活动规模也随之扩大,渗透至更广泛的经济领域,愈渐专业化、复杂化,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逐步国际化。通过洗钱活动,犯罪分子可公开使用来源非法的财产,可能为新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助长犯罪活动。进而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为打击洗钱活动,许多国家都将洗钱列为刑事犯罪。我国于1997年在《刑法》中设立了洗钱罪,并根据国际立法趋势通过修改刑法逐步增加了上游犯罪的种类。近年来,保险业洗钱行为逐渐增多,在侵蚀保险业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原则和经营准则的同时,洗钱造成的业务与财务波动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利于保险经营秩序的规范和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对此监管部门予以高度关注。保险业致力推行积极向上的行业文化,坚持诚信是行业的生存基础,合规经营是行业的基本理念,监管部门发动全行业的力量,与洗钱行为作坚决斗争,并对反洗钱工作加以深入研究,推动反洗钱工作的进展。
一、保险业常见洗钱模式
自愿原则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人具有投保或退保的决定权。由于保险业务的缴费和取款方式灵活多样,依据合同权利领取生存金或理赔款的情况复杂,商业保险已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活动。保险业洗钱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通过正常保险行为
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用于购买保险,享受保单持有人的正常权利,以非法资金购得合法保障,或通过保险合同正常履约完成洗钱过程,保险过程为正常保险交易。
(二)利用保险合同交易
保险合同在各个阶段都为客户设置了相应的合同权利。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合同交易特点将保险合同作为洗钱工具,依据合同权利完成洗钱。
1、利用投保过程。投保阶段洗钱主要通过溢缴保险费退款和犹豫期退保实现。前者是通过预缴高额保险费,然后降低保险标准使应付保险费减少,产生高额退款,后者是利用寿险中普遍存在的犹豫期退保条款。
2、利用退保或领取生存金。利用退保或领取生存金洗钱常通过团体保险业务或团体购买个人保险进行。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虚列被保险人名单缔结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退保领取退保资金或到期领取生存金。
3、利用理赔。不法分子用非法资金购买价值较高的财产,按正常方式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或以非法资金购买高额责任险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
4、利用保单财产性权益。现代人寿保险多设置了抵押贷款保险条款,不法分子可通过抵押保单向保险公司获取贷款达到洗钱目的,或通过投保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定期获得保单收益,不仅可“黑钱生白利”,还可通过设置收益领取人指定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