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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由“董正青案”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2-01-29 14:55:00  作者:严岩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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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证券犯罪被害人往往得不到有效赔偿的现实,提出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是实现法治正义和效益价值最大化的必由之路,因而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应采用证券风险保险制度模式,以确立上市公司对证券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义务,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优化。鉴于此制度的公益性、补充性和有限性,论文对于救助资金的来源、救助程序的设计和救济渠道的畅通,尤其是检察机关在救助程序中的职能定位,提出了基本设想和思考。

【关键词】证券犯罪 被害人救助制度 风险保险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一、引言

  作为2007年证券业最为著名的事件之一,“董正青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64月开始,“ST延边路”股票价格不断飙升,且成交量持续放大;65日,“ST延边路”发布公告声称控股股东吉林敖东“正与广发证券就借壳公司上市事宜进行沟通磋商”。针对这一异象,证券监管部门对“ST延边路”展开调查,发现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等人在上述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嫌疑,同年1020日,“ST延边路”股票被停牌。[3]200761日,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在广发证券员工IPTV会议上宣布辞职。次日,广发证券公司董事会和当地证监局批准了董正青的辞职申请。2007719日,董正青因在广发借壳上市事件中涉嫌内幕交易而被逮捕。

  在 “董正青案”审理及“ST延边路”股票停牌期间,中国股市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的跌宕起伏,曾经的辉煌成为了无法复制的神话。即使没有股市的起落,无数持有“ST延边路”股票投资者的合法资产也被冻结在股市中无法流通,巨大的社会财富在等待中被牢牢套住并迅速贬值,其中中小股民的损失尤为惨重。无论法院对董正青等人的最终判决如何,其对股东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在我国,与“董正青案”性质类似的证券犯罪近年来频繁发生,如“银广厦”虚假陈述案,“杭萧钢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等等,这些案件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却均具有以下特点: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危害结果严重;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索赔极其困难,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和救济。那么,在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提倡“恢复性司法”的今天,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被侵害得不到有效赔偿时,国家难道就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任凭证券犯罪被害人索赔无门、独自承担失范行为带来的无妄之灾,难道能够实现社会公正?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全面、持续、可协调为发展方向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面对上述重大社会问题,又当如何坚守法治、执政为民?本文拟从证券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出发,结合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对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研讨,以就教于法律同仁。

  二、价值探寻:追求公正,兼顾效率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必须具有价值基础和理论根基,否则就会失去正当性和生命力,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亦是如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空前繁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资本市场整体运行规范化程度亟待完善的今天,建立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能够体现具有普适性的正义价值,还能展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益价值。

  (一)正义价值

  法律的神圣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是建立在法律的强制性或威慑性之上,而是源自于法律的正义品格。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无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4]正所谓:“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5]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正义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矫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受到了损害都要给予补偿,……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6] “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名成员的权益,那么矫正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进行补偿”。[7]犯罪发生后,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和身心遭受到巨大创伤,虽然精神上的伤害已经无法逆转,但对于其物质性利益,理应被恢复或受到补偿,这恰是矫正正义的体现,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均衡司法、和谐司法正是现代刑事法治追求的目标之一。具体到证券领域,则需要建立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三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三公”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督对象给以公正待遇,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它是公平、公开的保障。证券犯罪不仅严重践踏了“三公原则”,而且因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在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会严重地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平衡,损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导致证券市场危机重重。建立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尽可能地对证券犯罪受害人进行补偿,是正义价值在资本市场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责任编辑:zy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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