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本文通过梳理近五年来发生在上海市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案件特点、案发主要环节手段、案发原因等,提出加强金融机构内外部监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等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从而建立运行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
关键字:金融 职务犯罪 预防
金融职务犯罪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严重危害,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容易形成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运行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对金融职务犯罪的状况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对于上海市金融中心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法制环境,提高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职务犯罪界定
法学领域关于“职务犯罪”界定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法学研究者对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与职务有关的一系列犯罪所作的概括,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或违反职务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里,职务犯罪被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还有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1]
基于以上认识,“金融职务犯罪”实际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发生在国有金融机构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这是使用得最多的一种含义,检察工作实践中所说的金融职务犯罪都是指这一类犯罪。二是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金融职务犯罪是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之一。
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前者。从主体上看,金融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客体上看,金融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体现为: (1) 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既有体现为财产关系的,又有体现为非财产关系的。核心是正常的金融秩序。(2)侵犯了法律对金融从业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规定,也即国家对金融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3) 侵犯了金融机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上述两项是任何一种金融职务犯罪都应具备的客体,本项则只在贪利型的金融职务犯罪中存在。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犯罪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违背职务要求实施的犯罪。
据此,金融职务犯罪的外延是:《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中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身份要件的金融犯罪。具体包括: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83条至185条规定的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处罚的犯罪;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8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2006年~2010年间,上海市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31人,与金融活动有关的犯罪为14件14人。笔者分析发现该类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为主
综观全市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查办的33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来看,其中涉嫌受贿1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7.57%,位居各类职务犯罪之首。由此可见,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以职务便利获取经济利益为主。
(二)涉案金额大
本市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普遍较高。近年来,多起发生在银行界的高达几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大案要案被曝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如。金融系统大案要案的高发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金流失,而且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三)发案领域集中
从发案情况看,31起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邮政储蓄所等多类金融系统的单位。其中,银行系统内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发案集中,共立案21件23人,占立案总数的67.74%,位居首位。
(四)群体腐败、窝案串案现象普遍
部分案发单位存在同部门人员相互联手实施犯罪的现象。如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王某、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科科长倪某违反银监会关于银行不得动用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商议后采取以虚假兑付有关信用业务名义转移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手法,擅自将银行保管的某单位保证金1000万元出借给王、倪朋友所在的单位,谋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