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小 | 中 | 大 字号
在我国,金融犯罪是指从事金融活动或者相关活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危害金融交易或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范围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再加上个别的渎职犯罪和相关犯罪。[1]自2005年以来,我国金融系统大要案频发,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被卷入其中,证券保险领域亦未能幸免。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及伴随而至的金融危机的出现,以新型的犯罪手段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及非法集资犯罪在我国金融领域愈演愈烈。2008年1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案件1416起,涉案金额达100亿元以上。[2]其主要呈现如下特征:1、犯罪所指向的标的额越来越大;2、犯罪手段趋向科技化、专业化、多样化和隐蔽化;3、跨省乃至跨国境犯罪增多;4、作案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增多;5、犯罪余波引起的犯罪连锁效应明显,如: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而引起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增多。
目前,我国经济已开始逐渐复苏,金融业亦进一步发展,但金融领域的犯罪却仍大量涌现。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金融犯罪更加多发。如:以我院2010年提起公诉的金融犯罪为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8件,涉案人数达10人;集资诈骗案3件,涉案人数3人;信用卡诈骗案4件,涉案人数4人;保险诈骗案1件,涉案人数2人。金融犯罪在当今刑事领域的多发性和常见性,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我国经济上行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同时也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乃至金融体制机制深刻变革的需要,自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修正案(六)》以及《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学界对此也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举行了有关金融犯罪研究的大型学术研讨会,如:2005年6月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刑事法杂志》在山东济南共同举办的“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另外,经学界反复探讨、起草并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未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条款也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例证。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向探索并未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态势。2010年在浙江温州查获的一起非法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案件,其涉案金额竟然高达40亿。金融犯罪何以如此猖獗?原因无非在于以下几点:1、我国目前的金融犯罪预防体系尚不完善,如:信用等级制度尚未建立、金融市场规范残缺、金融业经营管理失范、防范意识差、金融业监管体制不健全等等;2、金融犯罪惩治体系不完备,尤其是司法执法力度彰显不够;3、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国家赋予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和秘密取证的权力,不能对金融犯罪行使侦查权;4、现有司法机关未能适应金融犯罪的复杂化、专业化的变化趋势;5、合法投、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二、检察机关应对金融犯罪的内部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而检察权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其既有司法权的属性,又有行政权的特点;既有对犯罪指控、控诉的职能,又有制约其他行政司法权力、保障人权的机能。然而,在检察机关参与各类法治建设时,多数观点和做法均仅局限于犯罪防治的传统思维,且在金融安全法治建设方面,检察机关的作为就更显得有限和薄弱。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进行公诉,这不仅不能充分有效地遏制乃至减少金融犯罪的高发态势,而且与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也不相符。所以如何突破金融犯罪防治的传统思维,使检察机关在参与金融安全法治建设领域发挥更为明显和积极的作用,是突破目前检察机关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金融法治建设这一瓶颈的关键所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