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国家既定的发展战略。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需要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与之相配套。当上海正逐步地完善金融审判机制之时,又一个日显突出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检察如何为金融中心建设服务?充分发挥检察权在金融监管中应有的作用和职责就是其中的一种举措,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管)面临巨大挑战的时候,显得格外的迫切。检察机关发挥在金融领域的检察监督作用成为了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检察和金融检察权也逐渐地为大家所熟知。然而,当使金融检察权充分发挥其作用之时,我们必须认清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必须把握好二者的关系。
一、金融检察和金融检察权
在分析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金融检察和金融检察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也是我们认识和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覆盖着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曾言“金融搞活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金融在市场配置资源中起核心作用;金融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金融的状况,如稳定与否、效率高低,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和效率有关键意义。[[1]]金融现在已经渗透到国家、企业和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金融安全是整个国家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金融已经成为了一种战略资源,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未来的世界是金融的世界。
金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金融安全又事关重大,金融监管也就必须严加把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逐步走向国际化、市场化,金融体系所具有的天然的脆弱性就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同时,金融市场在不断地向前推进、不断地向前发展,金融自由与金融创新必须以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为前提,需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检察和金融检察权就在此背景下被逐渐提出来。
金融检察,是指检察机关有效运用各项检察权能,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金融检察和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能定位密切联系在一起,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检察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督作用。金融检察要求检察机关要强化服务保障意识,从检察职能发挥、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员素质提高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2]]笔者同许多学者的看法一样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应该采用法律监督说。在我国,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就是法律监督,是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语境下的一种新的国家权力的划分。金融检察权是检察权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受制于检察权本身的属性和权能,其具体权能的行使必须在检察权的法律框架之内。金融检察权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危及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重点查办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积极履行其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