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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法律调处相关问题思考

时间:2012-09-26 10:16:00  作者:张珩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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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的金融犯罪现象也较为突出,已经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而对于金融犯罪的立法跟进和司法处断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影响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本文归纳了金融犯罪案件常见的特点和难点,分析了难点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办理和防控此类案件的对策和建议。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自身职能,提高办案队伍的专业素质,为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服务,力求做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金融犯罪 法律调处 民间金融 涉众型金融犯罪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频频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已经给我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增加了很大的风险,并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甚至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威胁。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金融犯罪的相关概念存在不少争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普遍没有针对性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方法。笔者希望通过对金融犯罪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金融犯罪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其范围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金融活动涉及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2]

  (二)金融犯罪的概念

  关于金融犯罪的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大致可归纳为四类:(1)最广义说。认为只要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一切犯罪,都是金融犯罪;(2)主题标准说。列举若干主体所做的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或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经济犯罪,属于金融犯罪;(3)目的、手段标准说。不同的著作和论文采用的标准多种多样,但大多以“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和“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为要件;(4)列举非法活动说。认为法律规定的发生在金融业务领域的犯罪行为,属于金融犯罪。[3]以上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基本划定了金融犯罪的外延。

  笔者认为,金融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差异在于其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也正是由于这一差异,金融犯罪的调处才有必要作专门的研究。《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涉及的三十二个罪名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涉及的十二个罪名均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无疑属于典型的金融犯罪。同时鉴于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风险控制,金融犯罪的危害在于以不同方式突破监管,增加资金的风险。因此,对于其他犯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的判断,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危及资金在融通过程中的安全。如有的犯罪行为从罪名上看属于一般财产性犯罪,但由于其在作案手段上利用了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或在后果上侵害了资金融通的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也应作为金融犯罪加以研究。例如通过操作银行的网络系统,从所有储户的账户中为自己的账户汇出一角钱,从而获得上千万的收入,这一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由于该行为涉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危害的又是金融机构中大量储户的资金安全,因此,也应作为金融犯罪进行研究。故笔者认为,金融犯罪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危害金融监管秩序,威胁资金在融通过程中的安全的行为。

  二、金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动辄上千万元,特别是本世纪初以来,案值超亿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例如2006年初案发的中国银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原行长胡伟东等五人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达4.325亿元,中国银行无法追回的损失额达到2亿余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尤其是金融业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金融犯罪更是日渐猖獗,根据2009年4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2008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犯罪案件562件,比2007年同比增长42.64%[4]这需要学术界和司法工作者对金融犯罪表现形式和特点作出细致的分析。

  (一)金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主体是否有权经营金融业务,金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1、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犯罪单位主体的情况,主要体现为擅自抬高利率揽存、对违法票证、以及先付息后存款等违规操作行为。相对来说,由于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详细的账目,这类金融犯罪的事实比较容易认定。[5]由于其主体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被查处之后利益受损害者的利益也容易得到保障,较少作为刑事案件移送起诉。而且考虑到该主体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其一般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只有在其行为足以破坏金融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可由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不宜作为犯罪处理,[6]这也有助于保护利益受损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从近年来查处的金融犯罪可以看出,金融违规经营、金融诈骗犯罪中经常能发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职务便利违规操作的行为。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就是不法分子利用重金行贿,促使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和规定,放宽贷款条件和数额而得逞的。目前较为严重的违章拆借资金现象,往往也是一些从业人员出于个人赚取利息差或回扣造成的,证券业也存在类似情况。而且,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所在机构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漏洞,通过擅自操作为个人牟取经济利益,这些“蛀虫”也是金融犯罪的一类重要主体。金融领域内部人犯罪同金融违规经营现象,金融诈骗犯罪紧密相连,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誉,威胁到金融机构内大笔资金的安全,这类犯罪的危害性超出了经济意义。

[责任编辑:zy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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