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夏9月23日电(记者 薛正俭)近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16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了《宁夏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和突发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它进一步规范了全区检察机关重大、疑难和突发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为办案部门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复杂、技术难度大、涉案金额巨大或以常规检验方法难以明确的案件;公安机关讯问当事人或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涉嫌非正常死亡案件、涉嫌滥用职权致当事人死亡等案件。
为处置突发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反应,可按照程序以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委托、审批,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文书。
对于开展鉴定工作,《制度》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办案单位委托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前往现场,通过现场勘查、照相、录像、提取监控录像、尸体检验、采集检材样本、封存提取会计账目以及电子取证等方式收集、固定、提取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办案单位委托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及各专业技术工作程序规则等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成检验鉴定。鉴定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层报中,《制度》要求各市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受理重大、疑难和突发案件后,应于24小时内将有关案件情况层报至自治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再及时报至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自治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要及时了解有关案件信息,加强组织协调,必要时派遣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督办。
由于重大、疑难和突发案件往往涉及会检,《制度》规定,对重大、疑难和突发案件的会检,经主管检察技术工作的检察长批准后,由自治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提高鉴定公信力,自治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可视情况需要,组织或邀请外部鉴定机构鉴定人协助进行会检,由本机构鉴定人对会检结论进行确认;必要时自治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可委托高检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制度》还规定,检察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及办案纪律,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透漏案情、发表个人观点,或者私自与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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