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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部门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时间:2014-01-26 16:28:00  作者:范跃红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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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杭州1月26日电(记者 范跃红)“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今天,《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全省实施。这个被称为浙江省2014年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号文件”,是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制定的。 

  据浙江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有效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提出的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去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就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并于当年底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了这一《实施办法》。据悉,如此众多的部门共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这个总共21条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及对被封存记录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指出,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材料。 

  《实施办法》指出,对可能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分案提起公诉,法院一般应当分案进行审判。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得公开。在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一般不得使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确需使用的,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所读学校等可推知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遵循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到场旁听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法院应告知其有不得传播案件信息的保密义务。案件宣判时,以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法院应告知其有不得传播案件信息的保密义务。必要时,法院可以与相关旁听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实施办法》规定, 依法应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应制作《封存犯罪记录决定书》,与裁判文书同时送达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确需送达的,法院应制作并同时送达《协助封存犯罪记录通知书》。接受送达的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执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实施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并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封存决定机关应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应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的,以及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实施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人事劳动档案。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部门,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因犯罪记录而未受到同等待遇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实施办法》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依法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案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据了解,去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前社会调查及案后帮教基地建设,并先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实践,全年对1313人次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

[责任编辑:zyw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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