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天津11月25日电(记者 张宁 通讯员于新民 孙皓)2014年10月2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局域网“工作文件”专栏又多了两项新规范——《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范的出台,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细化。
自从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以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市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制定、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28个,初步形成了密集化的刑事程序“法网”,不仅有效规范了全市检察办案人员的司法行为,也为新刑诉法精神的落实补上了“最后一公里”。
拾漏补缺,细化程序规则
本轮刑诉法修改,变动、增加之处多达 140 多项,囊括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大部分环节,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新法公布伊始,天津市检察院就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提前预判新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潜在影响,根据立法精神及时细化司法规范,保证执法的统一明确。
针对刑事程序的诸项新增内容,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与新法精神,积极探索应对之策。
2013年1月,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探索审查逮捕环节的问题,与市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机制和双向说理机制,回应了刑诉法细化逮捕条件的现实需求,为审查逮捕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
不久,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又制定了《公诉案件质量评析与定期通报制度实施办法》,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等案件质量问题,规定由各级公诉、未检部门负责评析,并将案件质量评析报告报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由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就存在问题的案件和涉及的相关侦查人员向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予以纠正。
该《办法》出台不久,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并辩解在捕前被刑讯逼供。公诉人根据“两个证据规则”相关规定,采取了实地考察与督促侦查机关出证相结合的措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所谓刑讯逼供行为根本不存在,被告人刘某所作的翻供不具有证据效力。
据统计,根据该《办法》,2013年天津市公安机关就逮捕问题向检察机关提起复议的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了58.87%和55.08%,体现了刑诉法少捕、慎捕的基本精神。
此后,各业务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制定工作相继展开,内容涉及到从侦查到审判、从执行到申诉的所有检察环节。《关于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措施,对公诉、侦监等环节律师会见、阅卷、发表意见等都做了细致规范。《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则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括性内涵,补强了操作细则,以确保控制羁押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之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办法》的相继出台,既完善了法律规定,又保证了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精益求精,严把规范质量
天津市检察系统出台的为刑诉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上遵循立法精神,对下联系地方实际,从内容结构到文字标点都经过了认真的推敲斟酌,以保证质量。其中,按照《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委会议题范围的指导意见》, 施行于全市检察系统的业务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检委会的审核、把关。在委员们字斟句酌的从严把关中,程序规范的制定在大方向上始终都处在刑诉法设定的轨道之上。因而,这些报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都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上会反复讨论、多次修改的历程,最终定稿实施。
2013年4月8日,冯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的辩护律师持委托函到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查阅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河北区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到律师的申请后,根据市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对律师的身份和该案的律师阅卷记录情况进行了审核,并与办案部门沟通,发现该案自2013年2月4日移送区院公诉科审查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本人及其亲属已委托两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于2013年2月到区院查阅、复制了案件材料。此后,犯罪嫌疑人在未变更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再次委托第三位律师为辩护人。案管部门经审查,作出不批准该律师查阅案卷的决定,并耐心说明理由。
这种精益求精、严格把关的做法,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在《规定》实施后一年半的时间里,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140余件,采纳率达到近40%,受到了广大律师、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为使文件更具权威,天津市检察院还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协商,涉及多家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共同会签形式出台,使规范能得到有效执行。
未雨绸缪,契合改革指向
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很多内容都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而天津市检察机关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改革举措的顺利实施做了制度准备。
2013年8月,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制定并印发《天津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规程(试行)》,规范了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变更程序,完善了量刑建议机制,在量刑建议实施范围、方式、形式上达到统一。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在审查被告人陈某、王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中,根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分别对二被告人提出了7年以上9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制作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移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时,公诉人当庭发表了该量刑建议。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经做到100%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其他案件也实现了90%以上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并促使法院在判决书中反映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不采纳时要说明理由。
截至目前,通过《公诉案件质量评析与定期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规程(试行)》、《证人出庭及保护性措施操作流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强化了程序机制的建设,完善了司法活动运行体系,为办案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这也是推进严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为打造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高度统一的司法行为模式,提供了坚实的规范保障。
天津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围绕深化司法改革的主题,按照中央、高检院的部署,建立完善各项程序机制,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促进一批阶段性改革成果的形成,确保司法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程序公正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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