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武汉7月17日电(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盛从亮 古伟兵)近日,由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下发实施。
《细则》共11章84条,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从宽规则、法律帮助,以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要求。
据悉,省检察院作为起草《细则》的牵头单位,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机关认识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充分考虑各司法机关关切,反复征求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各家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多轮会商达成统一意见,有效形成司法工作合力。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介绍,《细则》的突出亮点是将作为试点单位的武汉市及全省司法机关在上一阶段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固化。《细则》明确,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者程序违法为由上诉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抗诉必要的,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抗诉。此举在于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的检察监督,通过抗诉的依法运用以惩治司法不诚信行为,防止被告人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空子”。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则是《细则》的另一大机制创新,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害、被告双方权益。”赵慧介绍,《细则》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方要求明显过高或矛盾激化等因素未能达成和解的,采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向人民检察院预交赔偿金暂为保管,再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适时将赔偿金转交被害方或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对赔偿金作出适当处理。
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积极承担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36379件46080人,适用率达63.59%(人),居全国前列;2020年1月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和困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继续大幅上升,达76.43%(人),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减少了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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