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四川4月9日电(通讯员 杨锐)中江县院积极组织干警加强学习《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并按照高检院的通知要求将精神贯彻到工作中,指导办案实践。近日,该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陈某、代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中,深刻理解修改后刑诉法对批准逮捕社会危险性的细化规定,以涉嫌拐卖妇女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陈某,对代某批准逮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经审查,2012年2月13日 ,犯罪嫌疑人代某在运营摩的生意时,将一流浪痴呆女子带回家。次日,代某伙同女友陈某将女子以介绍婚姻为名拐骗到家庭贫困、儿子半聋哑的藤某家中,索要现金1200元。藤某家人知晓该名女子来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二犯罪嫌疑人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理解与运用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批准逮捕社会危险性的细化规定,创新办案方式,邀请公安机关列席案件讨论会,听取侦查人员建议,并结合案件情况,仔细斟酌,认为该案虽为重罪,但二犯罪嫌疑人还有一名三岁小孩无人抚养,且陈某在该案中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体现立法精神、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故该院对陈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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