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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时间:2012-05-18 16:47:00  作者:周忠 林琳 罗杰文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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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彭州院对一考察期限届满的轻罪当事人宣布封存记录。 

  正义网成都2012年5月18日电(记者周忠 通讯员林琳 罗杰文)5月16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会,该市检察院、团市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关工委六家单位依据联合会签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宣布对一考察期限届满的轻罪记录消除申请人薛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据悉,薛某此前系彭州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2011年4月8日上午11时许,他与另一人结伙以搭乘三轮车的名义将三轮车师傅袁某骗至该市一偏僻地带,其同伙持刀威胁袁某交出钱财,袁某迫于压力自动交出现金25元。在逃离现场时,因觉得三轮车师傅可怜,薛某退还给袁某3元。案发后,薛某与袁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付了袁某2000元。 

  彭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受理了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申请书。经审查发现,薛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且正处于中考升学的关键时期,符合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的条件。会签单位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0日起对薛小龙进行为期半年的考察。2012年4月10日考察期满后,由会签单位组成的联合考察小组向彭州市检察院出具了书面综合考察意见,经该院检委会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对薛某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决定后,即召开该市首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会,宣布将涉案档案存档,实行专人专案管理。 

  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开志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在此法律框架下,该院实行犯罪记录封存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给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鼓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薛某正在积极复习,准备即将到来的中考。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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