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陕西6月11日电(通讯员 范锋艳 陈江)6月8日,西安雁塔区检察院收到区法院一份特别的回复,由该院进行执行监督的某村委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款发还当事人。回复对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做的化解社会矛盾、调查落实被执行人财产、协助法院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等大量工作表示感谢。
今年3月初,雁塔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徐某系辖区某村村民,1990年2月与某军区雷达兵柯某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婚后生有两子,户口均随母徐某登记在该村。2008年和2011年,该村先后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共计118950元,但均未给徐某母子三人分配。徐某及其子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村应支付徐某及其子分配款356850元。该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徐某及其子三人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8日将该村委会资金4718141.38元转账至西安铺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该村委会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徐某为拿回母子三人应得的征地款,先后多次到省、市、区三级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给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及纪检部门领导写信举报。
接到举报信后,雁塔检察院同振魁检察长立即批示由民行检察科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该院民行干警主动与徐某取得联系,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要求其不再上访,并立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向法院发出《说明不执行理由通知书》。法院对不执行的具体情况和原因作出详细说明,表示已查明该村委会在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前三天将村上四百多万元转至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涉嫌规避执行,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之中,希望能与检察院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随后,民行干警赶赴工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该村村委会进行深入、全面、细致调查,查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企业,该村委会在与某商贸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将村委会资金转移到某商贸公司账户上,属于规避执行行为。据此,雁塔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说明所查事实,建议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扣划案款,向徐某发还执行款及利息401382元。
据悉,此案件系雁塔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和反规避执行的若干意见》后,合力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首起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及时消除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质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标志着检、法两院执行监督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机制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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