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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江源:公检法会签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实施办法

时间:2012-09-18 10:39:00  作者:王玉清 陈亚伟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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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吉林9月18日电(通讯员王玉清 陈亚伟)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签署了一份关于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江源区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在认真征求法院、公安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会签了此文件。 

  《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对其量刑产生的影响。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通过预先审查,掌握公安机关近期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补强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确保简易程序案件集中移送和不带“病”移送,受案后原则上不再退回补充侦查,做到集中审查和集中起诉。通过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开庭,提高诉讼效率。 

  《实施办法》规定,为保证简易程序案件诉讼顺利快捷进行,实行庭前会议制度。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证据交换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只对起诉书犯罪事实和起诉的罪状罪名进行宣读;围绕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简单讯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的,可以不讯问。被告人对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争议的案件,原则上仅出示证据名称并说明证明事项;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于“起诉理由和根据”中与量刑意见中重复的犯罪情节和法条,集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并阐明。要特别注意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等情形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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