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12月11日电(通讯员 高忠祥 杜宪海)12月11日,由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梅拐卖儿童案,经法院审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该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会签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文件后,成功办结的第一案。
为确保新旧刑诉法的顺利对接,宁津县检察院对新刑诉法施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工作进行积极探索。与法院、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就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实施细节,达成了会签规范性文件的共识。11月7日,三方联合会签了关于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工作的实施方案》,就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选择,出庭的顺序,询问的规则以及出庭后的经费保障支付、人身安全保护,拒绝出庭的后果等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12月初,宁津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涉嫌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闫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男友让其打胎。她听闻亲戚王某一直想抱养个孩子,便在男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联系商定以5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与王某。随后,开始由王某妻子负责照顾闫梅生活起居,直到她产下一男婴。王某在交纳了闫梅住院费用并给了她47000元后,将婴儿抱回家中。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闫梅收受的47000元钱的性质成为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由于闫梅与王某系亲戚关系,她辩称该钱为王某借给自己做生意的资金。证人王某的证言对于本案定罪有重大影响,侦查人员在侦破该案、解救被拐男婴的过程中所目击的情况也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此,承办检察官根据会签的文件规定,向县法院申请证人王某、侦查人员李某出庭作证,并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的庭审程序、出庭证人等相关问题与审判人员、辩护人交换了意见,并了解了辩护人的证据收集情况。庭审中,证人王某、侦查人员李某按时到庭,并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提供了证言,犯罪嫌疑人闫梅表示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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