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4月25日电(通讯员 朱丽清)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游某、赖某等九人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存在相同时间段有侦查员多次署名以及部分笔录缺少民警签字的瑕疵。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确保公平公正,对存在的瑕疵做出合理说明,4月19日,该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向法院申请通知侦查员出庭作证,系该市在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首次侦查员出庭作证。
2012年8月9日,公安机关得知传销人员在景德镇市为宇路的动感地带歌厅108包厢聚集的情况后,对该包厢进行突查,当场查获传销人员70余人,其中包括2名B级头目,9名C 级头目。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尽管聚集了景德镇市各辖区分局的经侦警力,仍然警力不足,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张,导致笔录中出现侦查员忘记签名、重复签名等情况。
该案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在阅卷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后,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公安机关对警力不足的情况作了说明并予以了答复。根据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呢、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有瑕疵的证据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尽管承办人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予以补正,但为了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提高侦查员的证据意识,承办人决定向法院申请通知侦查员出庭作证,对证据出现的瑕疵在法庭上予以解释说明。
4月19日,此案如期开庭,两名侦查员在法院的通知下提前在候审室等待出庭。9名被告、3位辩护律师,部分被告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做的是无罪辩护。庭审气氛紧张而激烈。为了不给对方留一点证据上的空子,公诉人在举证之前向审判长提出了申请:“审判长,鉴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存在瑕疵,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侦查员出庭作证,对证据上的瑕疵予以解释说明。”两名侦查员在审判长的传唤下走上了法庭,在核实身份和了解权利义务之后,侦查员王某就公诉人提出的瑕疵问题做出了解释,“由于涉案人员比较多,我作为主办人员和督办人员会流动在各个询问室,所以出现了签名重合的情况,但每一个询问室我们都会保证2个以上的侦查人员,事后我们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9名被告及辩护律师不持异议,法庭当庭予以了确认。
庭审过程持续了五个小时,最后由于三位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提出了异议,法庭将另行择期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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