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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亲历甘肃岷县震后首起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时间:2013-07-25 13:18:00  作者:程丁 李郁军 梁鹿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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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岷县检察院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刘某(左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得到受害人一方(右二)的理解。正义网记者程丁摄

  

  检察官向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刘某(左二)和受害人一方(右一)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意见书。正义网记者程丁摄

  

  刘某(左二)向受害人的父亲(右一)赔礼道歉,并得到老人的谅解。正义网记者程丁摄

  正义网定西7月25日电(记者程丁 李郁军 通讯员梁鹿)“我院宣布,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刘某不起诉。”听完甘肃岷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话,刘某和家人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接过决定书的瞬间,刘某双手颤抖,表示今后一定不会再犯,会好好做人,用优异的表现报答检察官。这是7月24日记者在岷县灾区看到的一幕。 

  7月24日,岷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新刑诉法1月1日生效后,岷县首次对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也是震后岷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案件。 

  刘某,犯罪时年龄17周岁,系在校学生,母亲去世早,一直和父亲相依为命。2011年3月因与同学发生争执,伙同他人将同学打伤……地震发生前,该院未检科检察官张庆华正在埋头审查案卷。地震后,其他干警还没有从地震中的恐惧中回过神来,张庆华立即意识到刘某家就住在离震中非常近的中寨镇虎龙村,赶忙带领未检科干警小郭冒着余震不断、随时都有的山体塌方的危险和堵车的不便,赶赴刘某家中了解情况。地震中,刘某家房屋全部倒塌,父亲也被砸伤。当看到张庆华来到家里,刘某一下子就哭了,并说:“张阿姨,我一定改正错误,您能不能先不抓我,我要参加抢险救灾,重新做人。” 

  从刘某家中回来后,张庆华开展社会调查,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受害人包某法定代理人意见。考虑到其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又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提出了这起案件的办理意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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