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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法检会签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实施意见

时间:2013-12-25 13:36:00  作者:卢金增 刘香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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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临沂12月25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刘香)“俺的1万元赔偿款终于领到手了,俺一家人感谢你们!”12月24日,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的小丁在领到法院执行案款后,专程到检察院致谢时对该院检察官这样说。

  今年8月份,沂水县检察院干警在开展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时,小丁反映,他与武某承包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去年6月份,法院作出判决,武某应赔偿他16000余元,但法院仅执行了6000元,余款至今未执行到位。该院迅速与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了解到武某系其他案件的债权人,但因该案涉及人员较多,需要详细制订分配方案。武某的该债权分配到位后,即可直接扣划给小丁。了解这一情况后,该院办案人员与法院及时向小丁作了解释说明。心里有了谱,小丁心中的一块大石头也落了地,心平气和地等待法院执行结果。近日,法院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后,小丁也如愿领到了属于自己的案款,他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都非常满意。

  该执行案件能够如此圆满的解决,得益于今年6月份沂水县检察院与县法院会签的《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权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监督仍无具体的可操作性规程可依,为了实现对执行活动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该院在充分调研、多次磋商的基础上,出台《意见》。《意见》共有二十个条文,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的效力、办理原则、共同息诉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列举了二十种在执行活动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均可以进行监督,内容涉及超期限执行、消极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执行、违法送达,违法实施执行措施等多种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现象。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诉,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意见》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人员未依法回避,或者有违法、不当行为足以影响案件正确执行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办案人的检察建议。《意见》对不同类型执行案件的监督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涉嫌违法违纪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向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对于正在执行中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渎职等行为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时,应当通报相关单位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借阅、复制审判、执行卷宗,由人民法院档案室统一负责办理。对于未归档的案卷,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相关庭室五日内给予办理。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执行申诉案件,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可能的,应当促成当事人和解;必要时,可与人民法院共同促成当事人和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同时,意见还对共同息诉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法院执行活动是否及时、有效、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我们与法院会签《意见》,加强了法检两家的交流与协作,工作机制理顺了,这为共同促进法院执行活动依法高效运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洪强告诉记者说。

  自该《意见》会签以来,已针对法院执行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件,共同息诉4件。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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