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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检察院“四位一体”构建未检办案新模式

时间:2014-01-27 10:04:00  作者:李建兵 胡晓飞 张燕翔 刘德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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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

  ■目前,眉山市检察院下辖的6个区县院,除青神县检察院外,其他区县院均已专门设立未检科,将原来分散于侦监、公诉、监所及预防等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职能,集中归位到新设立的未检部门。

  ■眉山市检察机关以专门的机构、人员为基础,以规范化的制度为保障,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重点落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

  ■眉山市形成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委和综治委统筹协调,14个部门协同联动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联动体系。

  1月20日上午,四川省仁寿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知易像往常一样提前半小时到单位上班,快走到办公室门口时,迎面一个十七八岁的小伙子手拿成绩单和获奖证书,满脸喜悦地来到李知易面前,激动地说:“李叔叔我放假了,这是我的成绩单和获奖证书。没有检察官叔叔的帮助,我不会取得今天的成绩,谢谢您!”

  小伙子姓张,是一起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2日,小张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盗窃同学现金1700余元。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的社会调查,发现小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有监护条件,该院通过检委会研究,对小张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让其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2013年9月,小张以高分考取了四川某高校。这是眉山市检察机关按照一体化机构、规范化制度、专业化办案、社会化帮教的“四位一体”要求,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和创新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一体化机构

  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

  眉山市检察院2010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意见》。目前,眉山市检察院下辖的6个区县检察院,除青神县检察院成立未检办案小组(正在核批中)外,其他院均已专门设立未检科,将原来分散于侦监、公诉、监所及预防等环节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职能,集中归位到新设立的未检部门。同时,在人员配备上精挑细选,将公诉、侦监部门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人生阅历丰富、社会责任感较强、善于沟通协调的干警充实到未检部门。

  机构、人员落实后,眉山市检察机关立即定员、定岗,将职责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同时,探索建立独立的目标考核制度。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捕、诉、监、防各环节均由同一专人负责到底。贯穿始终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有效避免了因一案多人办理而造成的重复性审查和主观性偏差,对节约办案成本,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眉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2013年共受理审查逮捕87件120人,其中不捕60人,不捕率50%;共受理审查起诉91件126人,其中不诉22件28人,不诉率22%;书面纠违3件,发出检察建议5份。

  ■规范化制度

  规范细化未检案件办理

  眉山市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效果,于2011年初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近期和长期目标、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在实践过程中,眉山市各区县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暂行办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受理方式、范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审判监督、社会调查、犯罪预防等环节的办理程序、适用条件及质量监督等内容。

  同时,眉山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进行沟通协调,联合会签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完善了检察机关依法适时介入、合适成年人到场、分案移送、社会调查、在押未成年人表现纳入量刑参考5项制度;法院完善了专门合议庭审判、分案审理、监护人到庭、法律援助、庭审教育及量刑事前沟通6项制度及司法援助等12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2013年,眉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依法适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5件,分案移送并社会调查26件,司法援助70人,回访考察103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纳入量刑参考34人。

  ■专业化办案

  逮捕起诉严格审查

  眉山市检察机关以专业的机构、人员为基础,以规范化的制度为保障,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重点落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

  东坡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审查逮捕环节捕前考察机制,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主观恶性、是否具有监护条件作为社会调查的基础,从身心健康、化解矛盾角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仁寿县检察院制定了审查起诉环节适用强制措施情况审查制度,要求承办检察官填写《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审查表》,并在受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非羁押对象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羁押对象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定。

  2013年5月,少年邓某图一时好玩,陪同罗某对中学生实施抢劫,得款120余元。邓某因涉嫌抢劫被羁押后,眉州市东坡区检察院未检科启动“六审法”,即审前启动、审查标准、审中考察、审后评估、审查建议、审查回访,对邓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认定邓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监护条件,故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社会化帮教

  为浪子回头铺平道路

  眉山市检察机关就涉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查报告10份,向党委、政府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检察建议12份,推动建立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委和综治委统筹协调,政法机关和关工委、教育局、妇联、团县委等14个部门协同联动,基层社区、学校和家庭广泛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联动体系。仁寿县检察院还促成该县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4月22日,仁寿县检察院干警认真探索、实践,考察确定了“金利纺织”、“北斗印务”等用工规范的企业为“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以“零犯罪”为目标,在仁寿县职业教育中心等3所职业技术学校挂牌建立集青少年咨询、维权接待和心理辅导为一体的“三员”(警员、检察员、审判员)法律服务室,针对“问题”学生及时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

  2013年6月,17岁的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彭山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开展社会调查,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考察期为6个月,并针对杨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跟踪考察帮教方案。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要求办案人员每月考察杨某表现情况,又到杨某上班的工厂落实帮教工作,成立了由办案人员、杨某父母、厂长为成员的帮教小组。

  近日,办案人员在对杨某跟踪考察帮教时,切身感受到了杨某的巨大转变,杨某改掉了之前贪玩好耍的毛病,还主动向家长和工厂老板提出自己的工资暂不领取,待春节时一并支取贴补家用。杨某父母也表示杨某考察期开始后完全变了一个人,每天按时上下班,也没跟之前交往的社会青年再有往来。检察机关对杨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轻缓刑事诉讼措施,为杨某改正错误、顺利回归社会铺平了道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zyw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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