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临沂2月9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王守兵 董勤健)2月7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审查一寻衅滋事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年龄认定存在争议,遂启动年龄调查程序查证后,将其年龄由年满19周岁成年人作案变更为17周岁未成年人作案,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25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持匕首无故将郑某刺致轻伤。费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该案时发现,侦查机关以户籍信息认定刘某年龄存在问题,遂启动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机制,讯问了刘某本人,询问了其父母、同时期出生的村民和负责人口信息采集的村委会委员等,其父母、邻居及村委委员均证实其系1996年8月5日出生,作案时17周岁。该院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出生日期确定为1996年8月5日,作案时系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切实了其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实践中常有犯罪嫌疑人报错年龄、犯罪嫌疑人家长因小孩读书等原因而故意报大或报小年龄导致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自己的实际出生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的情况,为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注重审查判断未成年人边缘年龄证据。”该院公诉科科长郝晓霞告诉记者。
据了解,该院不把户籍证明看成有绝对证明效力的证据,遇到户籍材料有疑问的情况,根据个案的情况,注重收集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如果结合这些书证仍不能排除疑点,则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如就业登记、暂住证登记、进行骨龄鉴定,掌握户籍登记与辩解不一致的原因,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去伪存真。
“由于户籍登记、身份证的正确性、真实性不是绝对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也是其身份情况的重要证据,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不一致的案件,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该院公诉科副科长孙玉丛对记者说。
据介绍,该院不是简单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情况,而是具体讯问其出生的时间、公历还是农历、是否报过户口、为什么户籍登记与实际年龄不一致、是否有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中间相差几岁、是否读过书、是否有学籍证明等。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罪人的这些细节问题,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真实年龄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提供了大量线索和印证内容。同时注重找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等知情人员进行核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及其他知情人员(医院接生人员、其同龄的亲戚、朋友、邻居、学校老师、同学等)进行核实。在核实时该院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互印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时的节气、天气特征、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细节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记住并经查证属实,这样,就会因其真实性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郝晓霞说到。
据统计,该院自2012年以来,共启动年龄调查程序10次,对4名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了出生年龄,确保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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