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襄阳6月17日电(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何妍 魏秋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一再申诉,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经审查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无不当,但当事人诉求符合相关政策应当予以解决。
一方面程序是正当的,另一方面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
是什么原因造成程序空转?
当事人冯某于1991年从湖北省枣阳市某行政机关调往企业,2007年从企业退休并得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原所在行政机关应当在其退休时给予其一次性补偿。冯某向原所在行政机关甲单位要求补偿,甲单位却答复他,经向劳动主管部门乙单位请示,乙单位认为应当从有相关文件规定之后,从行政机关调入企业的人员才能享受一次性补贴,而冯某不属于此类情形。冯某转而向乙单位索要补贴,乙单位以自己不是支付主体为由拒绝支付。
经过多年索要、信访均无果后,冯某认为乙单位是不同意支付补贴的决定单位,并于2017年起诉乙单位,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也未获支持。
2019年11月,冯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向襄阳市检察院申请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襄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何妍审查后发现,虽然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并无不当,但判决书也肯定了冯某应当享受一次性补贴,并应向其调出的行政机关甲单位主张一次性补贴。
“由于冯某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不适格,如果简单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虽然并没有错,但会让程序继续空转下去,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诱发了涉诉信访,损害了司法权威。”何妍介绍说。
如何能够通过履职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由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常本勇牵头,市院第五检察部和枣阳市检察院共同组成专班对本案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
“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尽最大努力化解这件行政争议。”常本勇强调。
由于问题久拖不决,冯某心生怨气,认为十几年不断信访产生大量费用,多次提高补偿标准。甲单位认为自己不是被告,不应履行给付义务,而且时过境迁,无法从社保途径支付;乙单位认为三次诉讼均确认其胜诉,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使两家单位转变行政理念?成为了摆在专班成员面前的难题。
“我们在疫情期间也一直与两家行政单位、当事人保持联系,恢复到单位办公的第二天,就赶到枣阳与冯某见面。”为促成本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常本勇多次和专班同志商量办案思路和化解措施,办案干警先后5次前往枣阳,分别与冯某及本案两个当事单位负责人面谈。除此之外,枣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国也多次做双方工作。
办案检察官就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法律,对冯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了解败诉原因,努力获得冯某的理解与认可,打开心结,并会同枣阳市检察院,组织本案两个当事单位,共同协商争议化解办法,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在今年5月,枣阳市委政法委专门组织的由检察院、法院和你们两家单位参加的协调会中,已经详细解释过,根据文件规定,为什么应该由甲单位支付赔偿款的原因。”
“老冯同志,我们理解你的心情,能体会到你的感受,但是行政给付是有标准的,申请监督不能超过诉讼请求。”6月12日上午,下着滂沱大雨,在枣阳市检察院会议室,常本勇分别同冯某和本案两个当事单位进行耐心细致地谈话。
最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冯某和本案两个当事单位签订了和解协议,补偿款项也已迅速全部支付到位。长达十三年的争议问题得到了彻底、有效、妥善的解决。
该案是襄阳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也是该市由检察长包保并成功化解的首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有效延伸行政检察社会职能的现实需要。这次办案是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嵌入行政诉讼监督的有益尝试,既推进行政检察向“实”发展,丰富行政检察产品内涵,又提升行政检察产品质效,优化行政检察产品体系。”常本勇说道。
据悉,襄阳市检察机关正在通过梳理现有案件、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等举措,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0年以来,除襄阳市院办理的此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外,谷城县院也通过远程视频听证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化解一起历时7年的行政争议,另有数件行政争议案件正在实质性化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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