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绍兴7月13日电(通讯员银秋华 梁益华)近日,在人民监督员和执纪执法监督员的见证下,公益损害赔偿人黄某某在一份诉前赔偿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此次诉前赔偿,是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两级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首次尝试。
2018年,黄某某通过微信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个象牙吊坠和7只象牙手镯。后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手镯与吊坠均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2020年3月30日,黄某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新昌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某购买象牙制品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黄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便立即将该线索移送至绍兴市检察院,两级检察院联合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在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遂决定立案审查。但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相对较低,且当事人黄某某也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承担赔偿责任,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方式予以和解结案。同时,承办检察官对黄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黄某某深刻认识到了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危害性,并表示将主动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行列,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在两名监督员的见证下,根据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确定了损害赔偿金额人民币4500元,并将赔偿协议进行公示。协议签订后,新昌县检察院及时跟进,4500元赔偿款已一次性汇入公益代表方账户中,该笔款项将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此次诉前赔偿是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的一种新尝试,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使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尽快得到修复,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公信力,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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