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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 让当事人案件执结脱贫

时间:2020-07-17 16:41:00  作者:蔡俊杰 林甲淳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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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宁波7月17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林甲淳)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助力决战脱贫攻坚,有针对性地号脉把诊,具体进行帮扶,力促多起争议一揽子化解。

  1983年,胡某在宁波市江北区义庄巷有一间两层房屋,将楼上一间房屋作价1000元出售给同事梅某(未办理过户手续)。1984年该房屋列入危房翻建项目,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只能按一户分配安置房。胡某和梅某达成协议:房屋折价收购款归胡某所有,安置房归梅某所有。2016年,江北区房屋拆迁事务所出具说明:义庄巷房屋危房改造,梅某安置了56平方米房屋一套,一楼私房由国家折价收购。而胡某反映,其自始至终未曾领取折价收购款。2016至2017年间,胡某向江北住建局先后提出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部门提供了拆迁安置方案、胡某与梅某达成的协议书,并告知未曾制作或保存国家折价收购资料。2018至2019年间,胡某以其房屋未经补偿安置即被强行拆迁为由,先后将江北住建局、江北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60万元,均被法院驳回。胡某不服。

  可是,让胡某身心交瘁还有一个行政争议案子。1991年,胡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获得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72号1幢某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1993年,胡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同事陈某,未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一直实际居住。2016年,该房屋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拆迁人江北房征中心与陈某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因被征收房屋产权关系未理顺,待产权关系明确后由拆迁部门协助办理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后该房屋被拆除。胡某认为,1991年拆迁安置时,拆迁人告知其大庆北路房屋系公房,国家享有60%产权,故无法取得产权登记,导致其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陈某出售房屋;得知2016年陈某以完全产权获得拆迁补偿,深感不公。2016至2019年间,胡某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均答复该房屋无产权登记记录。其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不予登记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2020年3月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胡某申请监督两案,引发争议的两个源头行为,法律关系和争议主体各不相同,系两起独立的案件。但两案如分开协调,难以降低胡某的心理预期,不利于纠纷彻底化解。经通盘考虑,明确了诉讼监督和民事案件两案一揽子化解的工作方案。

  为了解开胡某“心结”,宁波检察机关一方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组成听证委员会。听证员现场耐心劝导胡某理性面对争议,耐心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其回归理性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对胡某行政赔偿诉讼监督一案,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促成行政机关从公平合理角度参考现行房屋建筑成本,以信访困难补助形式给胡某合理补偿12万元。对胡某行政协议诉讼监督一案,经调查核实大庆北路房屋确系私房,鉴于陈某以完全产权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系受益者,加之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尚需胡某配合,经多次沟通,陈某愿意补偿胡某8万元,胡某撤回民事案件上诉,并配合陈某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近日,胡某已向宁波检察院撤回两案监督申请。

 

[责任编辑:颜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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