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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洪山:延伸触角化解行政争议“遗落之诉”

时间:2020-08-06 22:16:00  作者:花耀兰 李敏 杨雪琴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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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武汉8月6日电(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李敏 杨雪琴)“我马上补缴罚款,感谢检察官对我的教育和帮助!感谢法院和运管所对我的理解,减免了加处罚款!”近日,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召开的协调会上,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吴某某在签订和解协议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8年4月,吴某某在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运输液化气罐,被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洪山运管所)查获。根据吴某某的违法行为,洪山运管所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洪山运管所遂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吴某某依然逾期未缴罚款。洪山运管所又对其加处罚款10万元,并按照程序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共计20万元。  

  去年12月,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洪山运管所强制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仅交纳执行款6万元,且法院未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进一步强制行为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致使行政处罚未能落实到位。   

  随后,洪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该案继续执行,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恢复对案件执行。  

  “检察官,我做错事,罚我10万我认,但是又加10万,我的确心有不甘,也拿不来。”调查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向检察官诉说。他表示因疫情影响,半年来都没有什么收入,若法院将其居住的房子和赖以谋生的车辆拍卖,全家生活将陷入困顿。   

  办案检察官黄书听取了吴某某的申辩后,开展了进一步审查。她发现,区运管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但系顶格处罚,不能排除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可能性。   

  此案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处以10万元罚款已经起到教育和惩治作用,案件执行标的物——运营车辆,确系吴某某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在当前情况下对吴某某的加处罚款进行减免,有利于其开展谋生经营,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减免加处罚款的规定。同时,吴某某对行政处罚虽然没有行使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但在非诉执行阶段仍然提出其合法诉求,属“遗落之诉”争议,可以视为申诉案件予以调处。若此案能够得到实质性化解,契合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精神及武汉疫后重振大局。  

  在检察官的引导下,吴某某依法向区运管所和区法院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   

  7月24日,经法院召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召开协调会,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邀派员出席。 

  会上,各方就本案出现争议的原因及争议化解方式达成共识,吴某某主动交纳了剩余的罚款本金4万元,并承诺不再从事违法运输危化品活动,区运管所同意免除加罚的10万元罚款。经双方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这起争议的解决,既依法推动法院非诉执行,也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还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江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该院不但加强了行政诉讼中的实质性争议化解力度,还着力对化解“潜在之诉”、“过期之诉”和“遗落之诉”中的争议开展积极探索,力求实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目标。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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