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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对一轻伤案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9-29 22:11:00  作者:沈静芳 孙小艳 张亮 张金硕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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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赤峰9月29日电(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孙小艳 张亮 张金硕)“不能简单从伤害结果来判断是否够罪,还要考虑是否存在犯罪阻却因素。”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饭店老板刘某某与食客厮打致对方轻伤的案件时,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今年7月,喀喇沁旗两男子王某甲、王某乙在某饭店就餐,饭店老板娘季某在给二人上菜时,王某甲突然伸手抚摸季某头部,后又用手指勾住季某下巴对其进行调戏,季某摆脱后迅速离开。之后,酒足饭饱的二人又来到饭店后院的阳台上随地小便,饭店老板刘某某发现后出面劝阻,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被在场其他人分开后,二人仍继续追打刘某某,期间刘某某抓住王某甲的衣领向后推搡,致使王某甲摔倒脚踝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8月1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喀喇沁旗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喀喇沁旗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谨慎梳理、分析案情,查看相关证据,对刘某某在厮打过程中始终处于躲避状态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认为刘某某为保护自己人身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王某甲、王某乙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对王某甲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和限度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为正确适用法律,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矫正“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最终,喀喇沁旗检察院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规定对刘某某依法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治安处罚。

  该案的办理,既是贯彻落实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又是激活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更高需求。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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