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南京12月31日电(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左海亮)8年时间,先后招募20人加入,以“公司”为外衣,创设高深“套路”手法,巧取豪夺资产近7亿元,涉案总金额10多亿元,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23项罪名198起事实,致多家企业倒闭、破产,上千名工人失业,多个家庭破裂……检察机关精准界定高利贷与“套路贷”犯罪,依法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优先处置被害企业涉案财产,有效保护被害企业产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今年10月,全国扫黑办、最高检挂牌督办的周化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有了判决结果:周化侠被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蒋学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12月20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12月29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发布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三年扫黑除恶成绩单。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涉黑恶案件1733件4793人,批准逮捕1580件4276人,受理审查起诉1433件8752人,提起公诉1127件8041人,依法对7件全国挂牌督办案件提起公诉,7577名黑恶组织成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在办理1433件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追加逮捕243人,追加起诉114人,追加起诉遗漏罪行356笔,监督公安机关对166名黑恶人员立案侦查,深挖并移送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466件,共不批准逮捕386人、不起诉79人,不认定或降低认定侦查机关黑恶定性350件1992人。
据该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高凌云介绍,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黑恶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从犯罪主体看,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多为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据统计,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犯罪分子中,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有2400余人,占比超过四分之一。如徐井超黑社会性质组织,23名组织成员均系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其中18人有违法犯罪前科,7人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被依法认定为累犯。
二是从犯罪目的看,黑恶犯罪组织非法逐利目的较为突出。黑恶犯罪往往不择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以豢养组织成员、发展壮大组织。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犯罪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侵犯财产类案件占比约35%;涉及非法高利放贷案件占比高达44%。有些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高利放贷、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大肆侵吞、骗取国家、公司、企业及个人财产。如周化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转贷等手段侵占被害企业资产10余亿元;虞凌云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套路贷”非法获利34亿余元。
三是从犯罪手段看,黑恶犯罪中“暴力”与“软暴力”相互交织、相互支持。黑恶势力往往以殴打、伤害等暴力犯罪树立恶名,并伴随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反复进行滋扰,形成心理压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犯罪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案件的占比近80%;被起诉的黑恶8000余名黑恶分子中,采取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数占70%。
四是从犯罪危害看,黑恶组织往往通过控制特定行业领域危害社会经济发展。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犯罪案件中,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等案件约占25%。有些黑恶犯罪还不断向基层组织渗透,侵蚀基层政权,严重危害基层社会稳定。
该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柳慧敏表示,江苏检察机关将按照“常态化扫黑除恶”要求,保留工作专班力量,组建专家人才库,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履职,一如既往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