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佳木斯2月9日电(记者韩兵 通讯员刘玉巧 魏巍)日前,黑龙江省抚远市检察院对吕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三人赔偿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970元。
2020年7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找到王某、王某某,三人共同商议决定在乌苏里江抚远市海青乡江段“胖头亮子河”河口水域,使用“须笼网”(俗称“迷魂阵”)捕鱼。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5日期间,三人共计非法捕获鱼品4231.4斤,其中卖出鱼品1983.4斤,剩余2248斤被冷冻于吕某某家冷库,三人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吕某某、王某、王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渔具,在“胖头亮子河”河口水域(属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且捕捞数量巨大,所捕鱼类多数为尚未形成经济价值的幼鱼苗,直接影响了自然保护区内野生鱼类的繁衍生息,打破了区域生物数量相对恒定的局面,破坏了生态平衡。应当向吕某某、王某、王某某追究生态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民事责任。同时,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吕某某、王某、王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进行评估,三名被告人给水产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放流鱼苗的方式对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需要人民币20970元。
据悉,该院在2020年开展守护“两江一岛”(黑龙江、乌苏里江、黑瞎子岛)渔业资源专项行动以来,共办理“两江一岛”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案件9件30人,涉案非法捕捞水产品1.1万斤、违法所得9万元,判罚生态修复费用18.7万元,放流鲟鳇鱼苗2万余尾、小型成鱼8600余斤,为保护“两江一岛”生态资源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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