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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非法采矿毁山体,公益诉讼让“破坏者”还“青山”本色

时间:2022-05-13 18:06:00  作者:蓝恒 周幼冲 王天成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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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宁波5月13日电(记者蓝恒 通讯员周幼冲 王天成)为获取经济利益,未经许可擅自开采,最终不但被判刑,还需承担近200万的巨额生态修复费用。近日,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的陈某、顾某、李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余姚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经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陈某、顾某、李某在未经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打头机、挖机在陈某厂房背面的山塘内进行非法采矿,累计开采矿产资源45万余元。

  案件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走访现场发现,因为陈某等人的擅自开采,大片的山体表面剥落,岩体裸露,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山体边坡因受坡脚盗采盗挖影响,存在崩塌的安全隐患。

  “在一次台风经过后,我们再次走访现场,发现非法开采区域发生了局部坍塌,开展生态治理迫在眉睫。”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一方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另一方面委托浙江省某勘察设计院对接生态修复评估工作,编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调查与设计方案》,并对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根据生态修复方案,陈某等人非法采矿区域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费用为180.44万元。

  为了让陈某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起修复环境的责任,余姚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非法采矿罪对陈某、顾某、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陈某、顾某、李某对非法采矿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将180万余元生态修复保证金缴至属地街道。2022年1月1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陈某、顾某、李某相应刑罚的同时,判令三人在属地政府监督下按照修复方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不合格,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80.44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顾某、李某在属地街道的指导下,依法对非法开采的矿山开展生态治理。目前,现场修复已完成削坡工程,预计今年5月下旬完成生态修复。

[责任编辑: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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