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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二分院引导侦查 9名被告被罚当其罪

时间:2017-01-11 15:59:00  作者:李轩甫 刘洪记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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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海口1月11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刘洪记)1月5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对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一案作出宣判,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五年及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此案法院之所以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缘于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补充遗漏证据,从而改变了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告人按照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最终,对涉案的9名被告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原来被告人黄某某因与住在儋州市那大镇的邻居关系不和,便制造一枚爆炸装置,为提高杀伤力,在该爆炸装置中放置了数十枚铁钉、钢珠。2015年12月11日晚,黄某某与邻居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吵架,双方发生打斗,黄某某持刀刺中陈某某,致陈某某不治身亡,黄某某的父亲也在打斗中被李某某一方人员打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打斗中,被告人黄某某取出自制的爆炸装置并冲到街上引爆,致使其本人重伤。本案共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是近年来儋州地区发生的特大恶性暴力犯罪。

  承办检察官在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通过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材料的审查,梳理出案件的发展脉络,发现案件侦查中存在证据遗漏和不足,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三十余项证据,完善瑕疵证据十余项。为查明各被告人在案发时的行为特征、作用大小,承办检察官通过对一段3分钟的手机视频数十次的反复观察核对,最终从该视频中出现的数十人中逐一鉴别、确认出短暂出现的数名被告人的行动轨迹、动作特征及使用工具情况,从而改变了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告人按照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对本案的9名被告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提起公诉,并明确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区分了主犯和从犯,确保各被告人罚当其罪。

  庭审中,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及所追诉的遗漏罪行均予以了认定,并采纳了起诉书所认定的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应地位作用的量刑意见,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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