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抚州1月12日电(通讯员 黄应泉)近日,黎川县院出台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为出发点,重点列举了“四种形态”中最常用的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出现这些情形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和采取措施的程序,体现了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
该《办法》列举了5大类违反党的六大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尚不足以达到用党的纪律或者检察工作纪律进行处分。对这些情形,综合运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教育、进行警示约谈、发出书面提醒函、诫勉谈话等方式,让那些轻微违规违纪者红红脸、出出汗,从而达到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效果。
该《办法》体现了主体责任先行处理,监督责任兜底救济的原则,检察人员出现轻微违纪违规行为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体责任人应当首先按照《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监督责任人发现检察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既可以直接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也可以以书面提醒函的方式提醒主体责任人进行处理。
同时,《办法》还规定,多次出现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要对违纪违规行为人、相关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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