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南通6月2日电(记者 徐德高 通讯员 唐小祥 冯盼盼)“原来,不管是否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只要是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以上就构成了污染环境犯罪,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惩治真是越来越严了!”6月2日,在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与该县环保局联合开展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中,该县天富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林,从该院检察官手中,接过《污染环境法律风险提示函》时由衷地感叹道。他表示,“如果不是检察院的《风险提示函》,我们还真不太清楚呢。接下来,我们要赶紧组织员工学习,坚决遵守法律规定。”
据了解,2012以来,海安县检察院共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15件40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发现:一方面环境污染犯罪取证困难,出现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许多涉案单位或人员,通常以不懂法、不明知为理由否定主观故意,并以危险废物处置缺乏行业统一规定为理由否定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企图逃避法律追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今年以来,海安县检察院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当地环保部门多次磋商,并进行了污染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专题座谈,初步确定了前期强化预防、中期信息交流、后期处置运用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惩防工作机制,即加强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查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帮助企业发现、纠正环境污染方面的涉罪风险;在处置环境污染行为中,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强化信息互通、共享,确保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罚依法、及时衔接;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工作开展,促使企业担负起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从而,最终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加强风险防控的合力。
在此基础上,海安县检察院专门制作了涵盖重金属污染环境标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刑事责任、环境污染共同犯罪处理等10个方面27项可能触犯相关法律红线的《污染环境法律风险提示函》,让企业主知晓这些新规定,也为依法、规范、有效的办理此类案件宣传造势,同时更传递了中央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绿水青山的决心。
“生态文明贵在行动、成在坚持,检察院的《风险提示函》既宣传了最新的法律规定,又让企业主明确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指明了法律红线。今后,我们将与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合作,有的放矢地预防和惩治企业环境污染犯罪。”海安县环保局副局长柳培文表示道。
据了解,截止目前,海安县检察院已经向该县近100家企业的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发放《风险提示函》300余份,并回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清水蓝天”承诺书200余份。该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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