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丽水6月4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黄晓莲)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获悉,近日,蔡某等7名非法捕鱼犯罪嫌疑人,自愿出资购买650余公斤鱼苗投放浙江省松阳县松阴溪,这是该院推行和探索“执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的又一个案例。
松阳县,地处浙西南山区,有着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被称为“江南最后秘境”。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引得一些不法分子动起歪脑筋,像非法捕鱼、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办案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受损的生态环境却得不到修复。
去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模式,先后出台了《关于联合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办理涉林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生态修复理念推广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领域,对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件当事人,根据不同的违法犯罪程度给予不同的从轻、减轻处罚。
与蔡某的案例一样,该院在办理类似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积极践行“绿色司法”实现了保护生态与惩罚犯罪双赢的效果。叶某非法采伐松木276株,归案后,自愿在砍伐山场补植林木1000余株,检察机关建议从轻处罚,法院对他单处罚金15000元;宋某在自家鱼塘边非法架设两张捕鸟网,导致16只鸟死亡。其中一只鸟类为领角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归案后,自愿交纳生态补偿基金5000元并进行补植复绿,该院依法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无法原地修复的案件,今年5月,在检察机关的倡议和推动下,松阳县建立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基地”,深化“执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该基地位于该县西屏街道桐溪村,面积两百余亩。目前,基地内已经种植了首批200余株樱花树苗。
据了解,去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共27件29人,绝大多数的涉案当事人主动进行了生态修复,其中对14件1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1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均被采纳。仅今年前5月,就有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其中增殖放流溪鱼650余公斤、补植林木1500余株、交纳补植复绿基金37000元。
“这样的生态司法保护方式既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做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提升了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 该院副检察长曹莉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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