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上海10月29日电(通讯员周陈霄)2018年8月2日,黄某某向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反映,崇明区民政局自2016年7月4日至今,未将其哥哥黄友明烈士及时安葬在烈士陵园,其姓名也未刻在英烈墙上,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英烈荣誉的情况。发现这一情况后,崇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办公室立刻展开调查。
烈士黄友明是崇明港西镇人,1947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6月,时年25岁的黄友明同志,听从党的召唤,跨过鸭绿江,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在战争中下落不明。2015年12月20日,黄友明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1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其烈士称号。黄友明烈士在保家卫国的战场上英勇牺牲,其英魂和精神已融入国家精神,其名誉和荣耀无疑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保护和彰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崇明区民政局是黄友明烈士安葬工作的行政主体和主管部门。自2016年7月4日黄友明烈士证明书颁发之日起,崇明区民政局理应依职权,尽快做好黄友明烈士的褒扬工作。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崇明区民政局并未做到依法履职。
2018年8月13日,崇明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办公室赴民政局就黄友明烈士的名誉保护进行了沟通督促。一个月后,经实地调查发现,崇明区民政局尚未将烈士相关材料移送烈士陵园,也未将烈士姓名载入烈士英名录并镌刻于石碑上,存在履职不及时的情况。因此,崇明检察院就该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向民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履职,尽快全面有效维护黄友明烈士荣誉。
崇明区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以后高度重视,已于9月17日将黄友明烈士的相关材料移送至崇明区烈士纪念馆,并将黄友明烈士相关事迹镌刻在烈士英名墙上,使烈士的事迹进一步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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